公司未缴社保,导致员工不能领取养老金,要赔偿吗?
案情简介:建设(化名)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A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,公司位于山东省。
后经改制,A公司变更为B公司。
建设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后,该公司以建设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2003年2月1日,建设在B公司提供的打印版《声明》上签字,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,不办理入保手续,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。
2009年10月5日,建设在B公司提供的打印版《协议书》上签字,载明因建设不同意办理,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建设的社会保险费。
2011年4月1日,建设再次在B公司提供的打印版《协议书》上签字,载明建设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,B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,作为其社会保险费,建设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。
建设在B公司工作期间,B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,也未代扣代缴建设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。
至2019年10月份建设退休,根据现有社保政策,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,故建设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。
根据建设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B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,能够认定建设退休前的工资均已发放。
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,B公司发放给建设社会保险补助款2055元。
根据2011年4月1日的《协议书》,B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建设一定的补贴,作为社会保险费,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,B公司发放给建设社会保险补助款7701元。
另查明,2019年10月份,日照市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.85元。建设因相关社会保险争议申请仲裁,仲裁委作出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以建设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,决定不予受理。
建设不服,遂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赔偿建设养老保险待遇损失。
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,以保证广大离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。
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,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,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。
本案B公司提交的《声明》《协议书》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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